崇阳县人民陪审员补录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08 来源:司法局 录入:Gov151
崇阳县人民陪审员补录公告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湖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崇阳县人民法院陪审工作实际,现由崇阳县司法局会同崇阳县人民法院、崇阳县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补录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根据崇阳县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本次补录人民陪审员名额为39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权利义务、法律保障、任期及待遇
(一)权利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法律保障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由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放。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三)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四)待遇
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由县法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陪审补助。
四、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
采取“随机抽选”、“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方式进行。
1.随机抽选: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填写《湖北省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附件1)。
3.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可以直接向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附件2)。
(1)报名时间:2020年6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休息日除外);
(2)报名地点:崇阳县司法局基层基础股;
(3)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推荐表或个人申请表(包括纸质件一式三份和电子稿);
②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③本人近期2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3张和电子照;
④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注:申请表、推荐表电子版及电子照片,发送至邮箱496145177@qq.com。
(二)资格审查确定任命人选
1.经征求候选人意见后,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2.对最终符合选任条件的,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在通过资格审查并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三)公示
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确定后,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提请任命
经审查、考察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五)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组织。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崇阳县司法局、崇阳县人民法院、崇阳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崇阳县司法局基层基础股姜淑馨
联系电话:0715-3393799
特此公告。
崇阳县司法局 崇阳县人民法院 崇阳县公安局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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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湖北省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upload/202006/20200608100256_4703.doc
> 附件2:湖北省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upload/202006/20200608100308_839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