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法治督察的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24-09-23 来源:司法局 录入:Gov151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法治督察的情况通报
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关于在全省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通知》、县纪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提示》、《崇阳县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崇阳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联合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对县发展和改革局、水利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防救援大队等行政执法单位进行了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法治督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法治督察内容
本次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主要聚焦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不公、简单粗暴,选择性、随意性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随意顶格处罚,以及漠视企业合法诉求等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况;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突出问题相关案件,《长江保护法》贯彻落实情况等问题。以听取汇报、座谈了解、查阅案卷和工作台账、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电话回访、线索核查等方式进行,查看相关问题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线索。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发展和改革局:
1.行政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如崇发改(粮食)罚〔2022〕1号崇阳县冯光米厂未按要求进行粮食储备案,该案件决定书认定冯光米厂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23条并作出处理决定,但实质上是违反了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第四十二条作出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该案件事实认定不具体,未在决定书中认定是何种行为未依法定要求备案。崇发改(粮食)罚〔2023〕1号崇阳县田影储备粮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因中心库号仓库墙体有裂缝,而不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给予警告,该案件使用标准不符、事实不清。
(二)水利局:
1.行政处罚对象(主体)错误,行政处罚罚款对象不清楚,违法主体不正确。如崇水利执〔2023〕第1号唐年畜牧(咸宁)有限公司于2021年在青山镇太平村开办猪场,未经许可私挖矿井底部取地下水作为补充用水,并于2022年7月正式提水使用案件: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主体是唐年畜牧(咸宁)有限公司;②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主体为青山镇太平猪场负责人张留缠;③听证告知书的主体为青山镇太平猪场负责人张留缠;④查封决定书的主体为青山镇太平猪场负责人张留缠;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体为崇阳县青山镇太平村(负责人:张留缠),以上5个法律文书,3个不同的主体,究竟是哪个主体违法,认定事实不清;⑥罚款收据上的3万元钱并非上述3个主体缴纳,是谁缴纳的罚款不清楚;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青山镇太平村养猪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根据案卷材料证实,其行为违法主体错误,属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处罚错误。
2.扣押财物去向不明,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错误。如崇水强执〔2023〕第1号聂影风2022年9月5日起在崇阳县肖岭乡肖岭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洗砂场,从事非法洗砂活动案件,该案件①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错误,崇水利执〔2022〕第3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复议机关应是崇阳县人民政府,而不是崇阳县水利局;②集体讨论案件未实行末位表态制;③扣押洗(制)砂机具及设施,并没收所洗砂石无具体数量记载,案卷对扣押财产去向无登记(崇水强执〔2023〕第1号、崇水强执〔2023〕第3号、崇水利执〔2022〕第9号)。崇水利执〔2022〕第8号案件,该案件①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三项内容,水利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罚款已经到位,但还有两项内容“扣押洗砂机具及设施,没收所洗砂石”是如何处理的,案卷材料无记载;②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拒收,没有在场人的签字证明,属送达程序不合法。
(三)民政局:
1.对12345公共服务热线平台诉求办理情况不规范,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大部分信访件回复均未送达投诉人,且投诉人联系方式不明确,无法了解投诉人的满意度。湖北省指挥信访系统中信访件编号LE4200002024017573黄中良信访事项:其为入伍退伍军人,申请低保因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认定低保,该信访件①《关于黄中良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未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复核复查的权利,未附有调查核查的相关证据;②《关于黄中良事项行为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未告知当事人行政诉讼的权利,未附有事实认定的证据,事实认定不具体、不清楚,程序不合法,法律依据未载明。
2.无行政执法案卷,未履行法定职责。2022年至2024年没有行政处罚案件,未开展殡葬管理行政执法。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行政执法案卷装订不规范。如崇人社监罚〔2024〕6号、崇人社监理〔2024〕3号案件,该两起案件各有二个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二个行政行为应当分别取证、分别装卷、分别处置,装成二个案卷,而不能装订在一起,这样会导致事实认定、办案程序、适用法律混同,当事人对其中一个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易产生较大风险从而导致败诉。
2.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如崇人社监罚〔2023〕15号华能崇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而送达文书时间却在2023年12月5日。
(五)消防救援大队:
1.案件适用程序不合法。如崇消行罚决字〔2023〕008号、崇消行罚决字〔2023〕0010号、崇消行罚决字〔2023〕0013号案件,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与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在同一时间作出并送达当事人,违反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开展法治督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重要举措。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法治督察的重大意义,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相结合,自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整改。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照单全收、全面履责,牢牢把整改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努力以高质量整改提升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效,深入贯彻《长江保护法》学习宣传落实到“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把学习、培训、宣传纳入本单位“八五”普法工作内容,压实压紧法治宣传教育主体责任。
(二)注重整改实效。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对照法治督察发现的问题,深入研究和剖析,查找原因,结合实际,精准施策,深入整改。要在建立制度、完善制度、执行制度上下功夫,既做好“当下改”,又注重“长久治”。要坚持强基固本,着力解决本领域本系统法治建设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压实整改责任。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针对法治督察问题整改交办清单,按照“定领导、定责任、定方案、定时限”逐一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逐一销号。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在9月30日前将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委依法治县办将根据各单位整改情况,适时开展法治督察“回头看”活动,切实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敷衍应付了事的,将报县纪委监委追责。
联系人:金松莲 联系电话:3393786、1599793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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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崇阳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