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法治督察的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24-09-04 来源:司法局 录入:Gov151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法治督察的情况通报
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关于在全省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通知》、县纪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提示》、《崇阳县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从2024年5月27日开始,崇阳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联合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县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对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公安局交警大队、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7家行政执法单位进行了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法治督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法治督察内容
本次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主要聚焦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不公、简单粗暴,以及选择性、随意性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随意顶格处罚,以及漠视企业合法诉求等损害营商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突出问题相关案件,《长江保护法》贯彻落实情况等问题,以听取汇报、座谈了解、查阅案卷和工作台账、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电话回访、线索核查等方式进行,查看相关问题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线索。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程序不合法、证据不足等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没收的财物及销毁没有具体审批程序及销毁记录。如农业农村局鄂崇农罚〔2022〕2号、鄂崇农罚〔2023〕2号、鄂崇农罚〔2023〕4号等部分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鱼案、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生猪案等,对捕获鱼、生猪有扣留法律文书,没有解除扣留法律文书,也无扣留物处置的其他记录;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扣押的财物不明,督察组要求调阅财物相关强制措施台账或登记簿等,未提供;二是行政执法案件证据不足,有的案件调查证据不充分。如医疗保障局崇医保处字〔2024〕1号案件,县大众药房医保药品报销结算数量大于实际出库数量,只有文字叙述和表格数据,没有调取网络系统原始数据,证据不足;林业局鄂林罚立字〔2023〕第031号滥伐林木案件,砍伐473株树木,价值2425元,罚款7275元(2425元×3倍),补植1419株(473株×3倍),补植证据仅为两张模糊照片,无法证实补植的株数,且照片上无调查人员签名,伐木价值以秦江木业市场行情320元∕吨计算也无任何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案卷对“召回公告”的证据不够,关于以何种形式发布了“公告”的证据不充分,如:崇市监处字〔2022〕31号崇阳万沃友茶叶有限公司销售“弗”超标茶叶行政处罚案。
(二)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案件处罚决定书表述不具体,信息不全面。如卫生健康局崇卫医罚〔2023〕39号王娟非医师行医案,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事实表述不具体;文化和旅游局(崇阳)文综罚字〔2023〕F-00010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崇阳)文综罚字〔2023〕F-000012号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等案件,相关文书中“法制部门负责人意见”、“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罚没物品处理审批表”均未填写。
(三)案件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到位、执法及审批程序不合法、督促是否整改到位等方面的问题。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2022〕崇住建行罚字第(013)号案件,该案当事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作出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案办案人员仅罚款3000元,其自由裁量权标准和依据不足,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其违法行为是否整改、是否督促到位的相关情况,案卷均无记载;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2024〕001号无运输证车载3人罚款10000元、〔2024〕003号车载49人,罚款10000元,两案违法情节严重性不同,但罚款均一样,违法所得未调查,自由裁量的情节未在决定书中陈述;农业农村局鄂崇农罚〔2023〕10号非法电捕鱼案,适用法律处罚事项错误,自由裁量权没有相关证据证明。
(四)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不规范,未实行一案一议制度,如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所有行政执法案件在集体讨论时,汇报人对案件事先作出处理决议,其他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均在一件案件集体讨论中体现,未实行一案一议制度。
(五)随意性、选择性执法等方面的问题。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赵炎良再次酒驾案,报市审批拘留10天,并罚款2000元,但只执行3天,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未在决定书中体现;烟草专卖局〔2023〕崇烟行处第18号徐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7450元,处8%罚款金额596元,返还真品卷烟4个品种33条案件,〔2024〕崇烟行处第72号熊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6780元,处10%罚款金额1678元,返还真品卷烟3个品种53条案件,只选择对前期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而对后期责令改正卷烟去向及监管、是否没收违法所得均无记录。
(六)群众举报反映集中强烈等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事件经核实后,对“12345”公共服务热线中心回复与实际情况不属实,被电视问政曝光。如2023年8月3日,白霓镇大市村3、4、5组村民通过“12345”公共服务热线中心投诉上游猪场把污水排入河中,导致大市村的河流出现黑污水,异味难闻,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和当地生态环境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在调查核实后,向“12345”公共服务热线中心回复市民投诉不属实,但2023年10月份,该问题却被电视问政曝光;二是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突出问题回复与市民投诉事项不相符,如2023年2月28日市民王女士投诉县第一小学一年级5班作业太多,父母不在家外出务工,无法辅导做作业,希望减少作业量的问题,该处理件(服务单号DH202302280607)县教育局回复内容与市民投诉事项不相符,市民投诉的是希望减少作业量,而教育局回复的是加强食堂管理;三是对“12345”公共服务热线平台诉求办理情况不规范,如财政局2021年10月26日对“崇阳县城区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编号CYZX-202107ZC-063001)投诉,该处理件决定书未明确写明查明的事实、相关依据,未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及期限,无办理送达证明材料。
(七)案件未移交等方面的问题。如农业农村局对刘耀龙、蒋军良、蒋棚在禁渔期间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蒋棚因渔船倒翻死亡,刘耀龙、蒋军良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行为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未移交,且行政处罚只处罚刘耀龙,蒋军良未处罚;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2023〕035、036、037、038案件,对涉及可能非法开采河沙问题,线索应移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水利局调查核实处理,但均未移交。
(八)适用法律错误,超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崇自然资规执罚〔2023〕26号、崇自然资规执罚〔2023〕27号等涉嫌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部分行政处罚案件未适用新的土地管理法,超期申请强制执行。
(九)未及时履职,案件来源不清等方面的问题。如林业局崇林发决字〔2022〕第028号铜钟乡马桥村民委员会未经初审同意占用林地案件,在违法行为发生3年后才发现非法占用林地。
(十)行政执法案卷未装订等方面的问题。如税务局2022年以来的行政执法案卷均未装订,仅有几份材料反映案件处理情况;林业局2022年8月24日《关于举报沙墩村委会原书记程时信的调查情况汇报》,该报告反映确认程时信有涉占用127㎡林地,已立案查处,但未查到该案件案卷。
(十一)行政处罚罚款无收据记载等方面的问题。如城市管理执法局未经审批擅自占道经营”及“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案件,对4家企业的罚款,只有一家有罚款收据,另外3家的罚款是否交纳,情况不明,案卷无记载;税务局崇税天简罚〔2022〕108号、119号案件,当事人是否缴纳了罚款,案卷无相关证据证明。
(十二)《长江保护法》贯彻落实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单位对《长江保护法》的学习宣传教育不到位,方式方法不够创新,部分干部、执法人员对长江保护法律制度不够熟悉、掌握不够全面,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多;相关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不够,区域执法合力不足,成效不显著。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开展法治督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重要举措。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法治督察的重大意义,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相结合,自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整改。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照单全收、全面履责,牢牢把整改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努力以高质量整改提升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效。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把学习宣传贯彻好《长江保护法》作为本单位“八五”普法重点工作,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注重整改实效。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对照法治督察发现的问题,深入研究和剖析,查找原因,结合实际,精准施策,落实整改。要在建立制度、完善制度、执行制度上下功夫,既做好“当下改”,又注重“长久治”。要坚持强基固本,着力解决本领域本系统法治建设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压实整改责任。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针对法治督察问题整改交办清单,按照“定领导、定责任、定方案、定时限”逐一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逐一销号。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在8月1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并于8月31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将根据各行政执法单位整改情况,适时开展法治督察“回头看”活动,切实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敷衍应付了事的,将报县纪委监委追责。
联系人:金松莲,联系电话:3393786、15997931242
邮箱地址:529437983@qq.com。
附件: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法治督察问题整改交办清单
中共崇阳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
附件
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法治督察问题整改交办清单
单位 | 存在的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 责任人 | 整改期限 |
县农业农村局 | 一、执法程序不合法,证据不足。部分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鱼案、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生猪案等,对没收渔具物品及销毁没有具体程序审批及销毁记录;对生猪有扣留法律文书,没有解除扣留法律文书,也无扣留物处置的其他记录。如鄂崇农罚〔2022〕2号、鄂崇农罚〔2023〕2号、鄂崇农罚〔2023〕4号。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适用不到位。如鄂崇农罚〔2023〕10号尧余秋非法电捕鱼案,适用法律处罚事项错误,对自由裁量基准没有表述与讨论,适用自由裁量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鄂崇农罚〔2023〕1号、鄂崇农罚〔2023〕4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行政属从轻处罚,“从轻处罚”未载明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依据和理由。黄东山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生猪案(贩运2条生猪到通山屠宰,价值5000元),随意顶格处罚5000元无从重处罚依据。 三、履职监督不到位。2024年1月15日,路口镇洋港村三组村民卢新建举报邻居卢落云占用基本农田180㎡建房、近100㎡建场地、50㎡建家庭园子,严重阻碍了正常的农用机械通行,经农业执法大队核实卢落云确实存在相关违法行为,但只对50㎡面积进行了情况说明,对卢落云进行了普法教育,卢落云表示积极配合整改,但举报人卢新建目前有信访倾向,表示农业执法大队未履职监督到位。 四、案件移交程序未履行。蒋军良、蒋棚在禁渔期间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蒋棚因渔船倒翻死亡,刘耀龙、蒋军良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行为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未移交,且行政处罚只处罚刘耀龙,蒋军良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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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一、扣押的财物不明。督察组要求调阅财物相关强制措施台账或登记等,未提供。 二、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等问题。 1.2022年部分“未经审批擅自占道经营”及“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案:①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2000元,属数额较大罚款,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处罚;②对自然人罚款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及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办案程序违法;③对4家企业的罚款1000-3000元,处罚对象应列为法定代表人,而不是企业单位名称,被处罚对象即行政行为相对人错误,事实不清;④对4家企业的罚款,只有一家有罚款收据,另外3家的罚款是否交纳,情况不明;⑤对3名个体户的罚款是否执行到位,情况不明。 2.2023年8月24日星创门业经营者张应军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案,执法人员违法办案程序:①2023年9月5日立案审批,案件未经程序审批立案前先自行调查;②未立案就在2023年8月作出处罚告知书;③立案之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2024年1月25日庞雪佼违规处理厨余垃圾、5月11日石纯峰违规处理厨余垃圾案,被当场查获,并作当场处罚,处罚决定书无罚款数额、无处罚时间、未加盖公章,另2024年16份处罚决定书均未送达当事人。 三、随意性处罚、事实不清。 1.湖北崇阳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少绿地面积案,无鉴定资质部门评估认定依据罚款。减少绿地面积2550.53㎡,按150元/㎡的造价计处罚款765159元,150元/㎡的绿地面积造价,仅凭当事人一份承诺书认定,违超面积数据未在处罚决定书载明。 2.张丰标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案〔2023〕009号,决定书事实部分,仅认定为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罚款5000元,广告是否为大型户外广告,无认定依据,事实不清;罚款数额无法律依据。 四、2024年5月11日,城市管理执法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在拖离违停车辆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他人扇耳光、脚踢,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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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 一、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事件进行核实后,于“12345”平台作出的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被电视问政曝光。2023年8月3日,白霓镇大市村3、4、5组村民通过“12345”公共服务热线中心投诉上游猪场把污水排入河中,导致大市村的河流出现黑污水,异味难闻,严重影响了居民正常生活和生态环境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接投诉后,于2023年8月3日、8日先后对上游3家养殖场(崇阳县佳茂生态种养合作社、崇阳县志强种养专业合作社、崇阳县叶家窝养殖场)进行了巡查,均未发现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整个水系水质清澈、无色、无味,同时用无人机对周边环境航拍,也未发现有任何痕迹。经调查后,向“12345”公共服务热线中心回复市民投诉不属实。2023年10月份,该问题却被电视问政曝光。 二、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不规范。未履行一案一议制度,案件汇报人事先作出处理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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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 | 一、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鄂崇交罚字第2023A083号现场取证照片及证据未标明时间、地点、记录人员。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适用不到位。〔2024〕001号汪义强无运输证车载3人准备从崇阳至武汉,罚款10000元、〔2024〕003号武汉弘泰通勤服务公司,二车车载各49人,罚款10000元。两案违法情节严重性不同,但罚款均一样。违法所得未调查,自由裁量的情节未在决定书中表述。 三、案件移交程序未履行。〔2023〕035、036、037、038案件,对涉及可能非法开采河沙问题,对线索应移交自然资源或水利部门,但未移交。 四、行政执法程序错误。〔2024〕008号张威兵违法超限运输案,超重17.84吨,超限率57.55%,5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陈述申辩期限,但5月22日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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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 | 一、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部分案卷中对行政处罚事实表述不具体。如崇卫医罚〔2023〕39号王娟非医师行医案:2022年7月25日,王娟在县中医院为患者魏享军正骨复位,造成严重后果,患者魏享军举报王娟非法行医,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事实表述不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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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部分行政处罚案件未适用新的土地管理法,行政裁量权适用不准确,超期申请强制执行。如:崇自然资规执罚〔2023〕26号崇阳县白霓便民屠宰场行政处罚案件、崇自然资规执罚〔2023〕27号崇阳县白霓液化气站涉嫌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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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行政处罚证据不足,部分案卷对“召回公告”的证据不够,对于以何种形式发布了“公告”的证据不充分。如:崇市监处字〔2022〕31号崇阳万沃友茶叶有限公司销售“弗”超标茶叶行政处罚案。 二、案件事实不清,部分案件处罚决定书表述不具体,信息不全面。如:崇市监处字〔2022〕38号销售不合格产品洗衣液行政处罚案,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厂家、产品商标、型号等表述不具体,对产品事实应有具体指向与识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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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一、未及时履职,案件来源不清。如崇林发决字〔2022〕第028号铜钟乡马桥村民委员会未经初审同意占用林地案:2019年4月,马桥村委会未经初审同意,在该村六组“茅屋冲”开山修路,占用林地889㎡,道路已经硬化,在违法行为发生3年后才发现非法占用林地。(当事人在2019年4月开山修路并硬化,该局于2022年3月22月才立案调查,且何因发现的不清楚)。 二、行政执法案卷不标准。如崇林罚立字〔2023〕第019号中电凯源科技有限公司滥伐林木案,相关现场证据材料没有记录执法人员、拍摄时间、地点、盖章证明等证据。 三、未能提供立案处理案卷。如2022年8月24日《关于举报沙墩村委会原书记程时信的调查情况汇报》,该报告反映确认程时信有涉占用127㎡林地,已立案查处,但未查到该案件案卷。 四、案件证据不足。如鄂林罚立字〔2023〕第031号周辉(寒泉村九组)滥伐林木案,伐473株树木,价值2425元,罚款7275元(2425元*3倍),补植473株*3倍=1419株,补植证据仅为二张不清照片,无法证实补植的株数,照片无调查人员签名,伐木价值以秦江木业市场行情320元∕吨计算无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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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烟草专卖局 | 一、选择性执法。如2023年度崇烟行处第18号徐敏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7450元,处8%罚款金额596元;2024度崇烟行处第72号熊初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6780元,处10%罚款金额1678元。对徐敏返还真品卷烟4个品种33条、熊初明返还真品卷烟3个品种53条,只选择对前期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而对后期责令改正卷烟去向及监管、是否没收违法所得无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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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 一、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突出问题办理程序不规范,回复内容不相符。如服务单号DH202303011085:2023年3月7日叶先生投诉其小孩在大集中学读书,学校把食堂承包给个人,小孩回家后反映每天在学校吃不饱,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该处理件①教育局无书面答复;②市民反映是否属实,无相关材料证据证实;③市民是否满意,不能仅凭几个股室人员签名证明;④市民撤诉无签名或电话记录。服务单号DH202302280607:2023年2月28日市民王女士投诉崇阳县一小一年级5班作业太多,父母不在家外出务工,无法辅导做作业,希望减少作业量。该处理件教育局回复内容与市民投诉事项不符,市民投诉的是希望减少作业量,而教育局回复的是加强食堂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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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疗保障局 | 一、行政执法案件证据不足,有的案件调查证据不充分。如崇医保处字〔2024〕1号:崇阳县大众药房医保药品报销结算数量大于实际出库数量,只有文字叙述和表格数据,没有调取网络系统原始数据,证据不足。 二、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有的案件无结案审批表。如崇医保处字〔202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执行完毕,未填写结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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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崇)文综案罚字〔2023〕F-0000015案件:崇阳县清风电竞酒店星光天地店在成年人带领下,让未成年人进入酒店,罚款15000元,该案①酒店的名称有“电竞”二字,但营业执照、许可证中并无“电竞”或“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范围;②案卷材料证据中不能反映证明该酒店提供了“电竞”服务,案件关于“电竞”的证据缺失。 二、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如(崇阳)文综罚字〔2023〕F-00010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崇阳)文综罚字〔2023〕F-000012号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案卷相关文书中“法制部门负责人意见”、“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罚没物品处理审批表”未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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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 一、所有行政执法案卷无规范案卷。 二、案件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如崇阳汪庄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法定期限申报纳税91421223MA49CGPG94罚款2000元,该案件①该罚款是否执行,无票据;②证据过于简单,对当事人未进行询问、调查等,仅依据网络系统中反映材料;③无立案表,未装订成案卷;④在处罚决定未作出前,却提前在“告知书”中表述当事人对处罚决定认可,程序不合法。崇税天简罚〔2022〕108号、119号:该案件:①该类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认定违法事实无相关证据证实;②简易程序案件只有二张纸质材料形成案件材料,即只有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送达回证;③案件当事人是否履行缴纳了罚款,案卷无相关证据证明;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之后是否已经改正,案卷无相关材料反映。 三、案件无案卷,证据不足。如崇税法审提〔2023〕3号:该案件未形成案卷、无税款数额较大的税务行政征收决定书、无立案审批表、无告知陈述申辩材料、无当事人缴纳税款证据材料、无当事人是否改正违法行为记录、无重大案件执法决定讨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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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一、对12345公共服务热线平台诉求办理情况不规范。如2021年10月26日对“崇阳县城区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编号CYZX-202107ZC-063001)投诉,该处理件:①决定书未明确写明查明的事实、相关依据;②未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及期限;③无办理送达证明材料。 二、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如崇财罚决字〔2024〕第1号、2号崇阳商联商贸有限公司、咸宁市红明粮油有限公司参加崇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后勤食堂物资采购项目采购,二个单位标书制作相同,属围标串标行为,该案件①送达当事人文书回证无签收日期;②对二个当事人的处罚行为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③行政处罚无集体讨论记录。崇财罚决字〔2023〕第1号:2023年8月23日,崇阳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动放弃项目中标资格,该案件①无立案审批表;②行政处罚无集体讨论记录;③当事人的罚款是否交纳到位,案卷无证据或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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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 一、涉案没收财物未能严格按照没收财物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置。如应急罚〔2022〕3号、4号、17号北山烟花爆竹经营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案,公安移交罚没5544件烟花、没收1412件、销毁1630件,没收财物评价由兴昌、奥会两家公司评价161230元收购,二家是否有评价资质不清,同时兴昌公司本身是该案的违法单位,被处罚25000元,而没收财物仍被受处罚单位兴昌公司收购,不符合规定。 二、未按照“首违不罚”的原则进行处罚。如(崇)应急罚〔2024〕9号:2024年4月8日,该局例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湖北威斯罗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于2024年4月8日收到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时立即按规定整改,应急局于2024年4月24日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已整改到位。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原则,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立即改正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首违不罚”的原则,对该公司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整改为主,不适用罚款。 三、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如(崇)应急罚〔2022〕3号:2023年3月9日,应急局例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崇阳县昌晟管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出4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件①该案发生时间2023年,案号却为〔2022〕3号,即2022年的案件,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②该案案卷材料正副卷装订不符合规定,除集体讨论决定记录及发文稿装订在副卷外,其他材料如公司整改报告情况、现场检查记录、整改通知、整改复查意见书均应装入正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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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一、随意性执法。赵炎良再次酒驾案,报市审批拘留10天,并罚款2000元,但只执行3天,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未在决定书中体现。 二、执法有偏差。办理的舒某、庞某、沈某3起无证驾驶案属相同情形,但处罚幅度却不一样,分别被行政拘留5日、7日、10日。 三、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部分案卷询问笔录中,记录人未填写,记录时间过短(2分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信息不全面,填报不规范。 四、违反同一犯罪事实不再罚的规定。咸崇公(交)行罚决字〔2023〕4212232900150330号,李伟2023年3月13日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载案,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已罚款10000元,而交警大队再次罚款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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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行政执法案卷不标准。如〔2022〕崇住建行罚字第(001)号:2022年1月20日对大集新城工程已做竣工验收,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案件,案卷无具体整改落实到位情况记载,仅有罚款收据;〔2022〕崇住建行罚字第(005)号:崇阳县壹号院(二期)7#、12#、13#楼及营销中心工程,商业服务网点的内部进深、疏散距离违反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处行政处罚壹万元罚款,限定3日内整改完成,但案卷无具体整改落实情况记载。 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如鄂〔2022〕崇住建行罚立字第(012)号,案卷未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未附行政处罚罚款交纳发票,调查报告、行政机关审批意见未盖公章;鄂〔2022〕崇住建行调立字第(008)号,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中法制机构意见未填写;鄂〔2023〕崇住建行罚决字第(003)号、(004)号、(005)号,立案登记表、案件调查报告、结案表未盖公章。 三、案件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到位、执法及审批程序不合法、督促是否整改到位无记载。如鄂〔2023〕崇住建行罚字第(003)号:2023年7月13日,湖北鼎太建筑有限公司崇阳里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罚款2万块,该案①只告知陈述申辩权,没有告知听证权利;②安全生产法对此类违法行为规定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案罚款2万块,其自由裁量权标准和依据不足;③该案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鄂〔2022〕崇住建行罚字第(013)号:2022年4月18日,武汉翰辰建筑有限公司锦绣天城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罚款三千元,该案①当事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30条的违法行为,依法第97条第7项规定,应当作出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案办案人员作出罚款三千元,其自由裁量权标准和依据不足;②该案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缴纳罚款后,其违法行为是否整改、行政机关是否督促到位无记载。鄂〔2022〕崇住建行罚字第(014)号:武汉翰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在锦绣天城项目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施工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4条,罚款5万元。该案①对行政相对人罚款5万元,属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罚款,不能仅告知陈述申辩,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②该案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缴纳罚款后,其违法行为是否整改到位、行政机关是否督促整改无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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