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2-06 来源:司法局 录入:Gov151
咸宁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法委发〔202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六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湖北、法治咸宁的工作安排,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坚持优化协同高效为基本原则,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基本功能,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持续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咸宁建设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本着复议为民的宗旨,整合、优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资源,实现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全面提升行政复议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
三、主要内容
(一)集中行政复议工作职责。
改革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取消政府各相关部门行政复议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统一使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牌子,主要职责为: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以本级人民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涉案行政行为有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除外);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监督指导等工作。
1.市人民政府对下列案件行使行政复议的职权:
(1)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4)其他应属市人民政府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2.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下列案件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1)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4)其他应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3.对金融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等实行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二)完善工作机制。
1.统一受理。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统一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工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按照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后的案件管辖权引导申请人向相关复议机关提出,或者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行政复议机构。
2.统一审理。咸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制定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统一规范办案流程。准确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加大听证审理和实地调查核实力度,坚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释法说理性。坚持将调解的理念贯穿于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力求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统一行政复议案件办案尺度和审理标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推动解决行政管理活动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组建咸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一般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得少于3名行政复议人员办理,不得安排事业编制人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选聘部门业务素质强、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兼职行政复议人员专家库,协助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3.统一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按照有关程序规定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加盖人民政府印章。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在行政复议办案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应当按照《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情况通报、问题约谈、考核评价、移送移交等手段,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对拒绝、拖延、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向社会公开。做好典型行政复议案例选编和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
4.统一送达。行政复议决定由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送达。以便民高效为原则健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制度,做好文书送达的痕迹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要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确保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工作实际相适应。改革过渡期间,可以采取抽调等方式在政府部门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集中办案,确保改革期间工作不断、秩序不乱。涉及具体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专项研究办理。规范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根据实地调查取证、出庭应诉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保障设施。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二)建设专业队伍。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队伍,不断提升行政复议能力水平。严把行政复议人员准入关,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人员人数原则上为3人,不得少于2人;加强行政复议业务培训,推动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强化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条件与公职律师制度的衔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合理配备办案辅助人员,发挥其在案件登记、听证准备、核对文书、统计分析、案卷整理等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提升行政复议人员办案效率和质量。
(三)加大考核力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功能作用。将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提高考核权重。建立对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及办理情况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确保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四)严肃工作纪律。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排除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同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复议权的监督,确保行政复议权在法治轨道上公正有效行使。